(2017)黔0525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纳雍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某、陈某某、高某某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纳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纳雍县支行,张某,陈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5执406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纳雍县支行,住所地纳雍县雍熙镇人民街中华路46号。法定代表人:何坤,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晏某某,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纳雍县雍熙镇。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纳雍县支行风险管理部高级风险经理。被执行人:张某,女,穿青人,1972年10月18日出生,住纳雍县雍熙镇。被执行人:陈某某,男,穿青人,1968年8月26日出生,住纳雍县雍熙镇。被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1963年9月24日出生,住纳雍县雍熙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纳雍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某、陈某某、高某某借款合同执行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纳雍县支行于2017年6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而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525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章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