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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段文彬、佛山市极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文彬,佛山市极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刘凯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5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文彬,女,198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财,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招洁华,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极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陈勇。原审被告:刘凯,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财,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招洁华,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段文彬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极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凯侵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民初213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诉争系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股东陈勇关于如何执行《关于合作经营佛山市极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协议》所引起,该协议是双方合作的基础,也是诉争的源头,况且该协议第四条第6点有所谓的损害公司利益的约定,该约定并未与《公司法》相抵触,在既有约定又有法定的情况下,包括该约定条款及管辖约定在内的协议整体依法应当被适用。该协议第九条第3点约定:“合作各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若产生分歧,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到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应由广州仲裁委员会管辖,请求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及原审被告违反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其合法财产而提起的诉讼,根据被上诉人的起诉、事实理由以及举证,本案可认定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属侵权类纠纷,并非上诉人所称的在执行相关合作经营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故本案不应适用合作经营协议的约定管辖条款来确定管辖机构,而应适用法定管辖来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住所地均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欣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