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7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县支行与傅平、陶祖焕、赵宝华、段茂英、秭归县晨露细木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县支行,傅平,陶祖焕,赵宝华,段茂英,秭归县晨露细木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7执2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县支行,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长宁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527679753083Y。代表人:孟华,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傅平,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被执行人:陶祖焕,女,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被执行人:赵宝华,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秭归县,住秭归县。被执行人:段茂英,女,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秭归县,住秭归县。被执行人:秭归县晨露细木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杨贵店村五组,组织机构代码:57370907-6。法定代表人:杜开军,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527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傅平、陶祖焕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县支行贷款本金133847.3元及从2015年9月17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按年利率8.32%计算利息,按年利率8.32%的50%计算罚息),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二、若傅平、陶祖焕不能按时清偿上述所确定的款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县支行享有对赵宝华、段茂英设定抵押权的位于秭归县茅坪镇滨湖路3号房产(权属证书及编号0114284、0114083)的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秭归县晨露细木工有限公司对傅平、陶祖焕所欠上述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傅平、陶祖焕、赵宝华、段茂英、秭归县晨露细木工有限公司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县支行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傅平、陶祖焕、赵宝华、段茂英、秭归县晨露细木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共计13万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邓永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国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