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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03执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叶建军、游文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建军,游文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1271号申请执行人叶建军,女,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县。被执行人游文海,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执行叶建军申请游文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03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游文海应支付申请人叶建军案款57470.0元,承担执行费762.05元。现因被执行人游文海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12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曹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