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贵万与任展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贵万,任展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226号申请执行人:陈贵万,男,198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农民,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执行人:任展立,男,198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渠县。申请执行人陈贵万与被执行人任展立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贵万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任展立给付赔偿款22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给付赔偿款17717元,申请执行人对剩余部分赔偿款4283元自愿放弃收取。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川0623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明审判员 杨文太审判员 刘昌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沈 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