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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连海、李志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连海,李志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12号申请执行人张连海,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被执行人李志永,男,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张连海与被执行人李志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25000元、利息1161.45元,诉讼费21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30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志永现下落不明,本院通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怀审 判 员  李 力代理审判员  高新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