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连海、李志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连海,李志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12号申请执行人张连海,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被执行人李志永,男,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张连海与被执行人李志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25000元、利息1161.45元,诉讼费21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30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志永现下落不明,本院通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怀审 判 员 李 力代理审判员 高新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