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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51民初2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2271号原告:徐某某,女,1990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贤,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某,男,1986年5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因考虑到孩子的成长,故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丽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