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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商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赤峰五甲万京置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赤峰五甲万京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商初字第72号原告王某,女,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赤峰市。被告赤峰五甲万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中核大厦*层。法定代表人孙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王某与被告赤峰五甲万京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5日通知原告王某在七日内补交诉讼费50300元,原告王某未在通知书规定期限内补交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郝文杰审判员  何 滨审判员  张莹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晓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