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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2民初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志刚与喻永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刚,喻永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2民初1345号原告:王志刚,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喻永阳,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王志刚与被告喻永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志刚负担。审判员  唐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郭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