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晓平与王兴奎、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393号申请保全人:张晓平,女,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公园街园月委***组,公民身份号码为2224061968********。被申请保全人:王兴奎,男,1980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建工街南新委*组,公民身份号码为2224261980********。被申请保全人:金兰,女,1980年8月15日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安图县松江镇白山社区***组,公民身份号码为2224261980********。申请保全人张晓平与被申请保全人王兴奎、金兰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保全人金兰持有中国护照,申请保全人张晓平于2017年6月1日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不准被申请保全人金兰出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后,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7)吉2401民初256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申请保全人张晓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限制被申请保全人金兰(护照号为G30318952、通行证:R03791640、R03791666)出境,限制期限自2017年6月8日至2017年9月7日止。四、冻结保全担保人诸云鹤名下的位于延吉市参花街4089A号6单元301室产权证号延房权证第5672**号,房屋编号09-19-0112-6单元301,建筑面积95.60平方米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申请保全人需要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 一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孙嘉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