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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王金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王金恒,王金升,王金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7)鲁1623执4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负责人:孙俊。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建明。被执行人:王金恒。被执行人:王金升。被执行人:王金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翠。本院在执行(2016)鲁1623民初3514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申请执行王金恒、王金练、王金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34930.28元及利息,执行期间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7年05月31日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3民初35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建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于咏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