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103民初1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睿盛商贸有限公司、郭睿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甘肃睿盛商贸有限公司,郭睿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3民初1904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那晓明、胡蓉蓉,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睿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郭睿,该公司经理。被告:郭睿,男,1988年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睿盛商贸有限公司、郭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被告郭睿位于兰州市城关区草场街28号702室的房屋,经法院找寻,该地址不详,无法送达;被告甘肃睿盛商贸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388号13楼1306室,经法院找寻,地址不详,无法送达,并且被告甘肃睿盛商贸有限公司的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均无法送达,故本案无法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64元,退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利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雪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