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民初24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2451江苏国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扬州华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国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扬州华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2451号之一原告:江苏国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通港路。法定代表人:王秀萍,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高,江苏君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国,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扬州华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湾头镇万福路1091号。法定代表人:王珍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宝林,扬州市江都区兴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江苏国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华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国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国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江苏国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