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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民终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玉兰、陈宝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玉兰,陈宝明,郝余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民终13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玉兰,女,1958年6月4日生,汉族,住大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忠,大余县弘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宝明,男,1953年7月8日生,汉族,住大余县。原审被告:郝余华,男,1956年4月5日生,汉族,住大余县。上诉人陈玉兰因与被上诉人陈宝明、原审被告郝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2017)赣0723民初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9日向上诉人陈玉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忠送达了缴费通知书,通知上诉人陈玉兰在2017年4月26日前预交上诉费用,逾期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陈玉兰未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玉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文科审 判 员  姜昊昂审 判 员  何树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胡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