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2执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胡苏燕、程燕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苏燕,程燕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2执1120号申请执行人:胡苏燕,女,1987年6月26日出生,住常山县。被执行人:程燕军,男,1990年11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本院在执行(2017)浙0822执1120号胡苏燕与程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822民初12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苏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10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划款计划,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822执11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纵审 判 员 郑风英人民陪审员 谭美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毛晓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