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12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1-18
案件名称
蒋德翠、谭先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德翠,谭先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2执280号申请执行人蒋德翠,女,1975年6月24日生,汉族,桂林市雁山区。被执行人谭先成,男,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申请执行人蒋德翠依据本院(2016)桂0312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谭先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17312元,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谭先成给付申请执行人蒋德翠饲料款共7万元,并定于2021年12月31日前分五次(每年12月31日前付一次)。因本案履行期限过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312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6)桂0312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电付审判员 褚钟光审判员 彭苏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申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