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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沈维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沈维龙,沈航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18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三北中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9820097-8代表人:卢飞,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红,女,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沈维龙,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沈航璐,男,199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与沈维龙、沈航璐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尚有借款161568.41元及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718元、申请执行费2323.53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  晓  东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明旭(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