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02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俞晓慧与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晓慧,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姚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02民初35号原告:俞晓慧,女,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玉山县,委托代理人余世文,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胜田,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嘉怡华府大门旁边,注册号361100220010421。负责人夏潇,该分公司总经理。被告: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9号102室。法定代表人姚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姚宏,男,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个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文栋,江西带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三个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倪太鹏,江西带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晓慧诉被告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姚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以原、被告双方要求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晓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叶丽萍审 判 员 汤爱丽人民陪审员 杨文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吕心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