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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执1806号之十四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改娣与李保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改娣,李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9001执1806号之十四申请执行人李改娣,女,1963年6月28日出生,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李保华,女,1977年4月12日出生,住济源市。关于李改娣申请执行李保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0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保华在交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38.50元,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保华在交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1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辉鹏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牛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