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行申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王秀云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秀云,阜新市太平区财政局,阜新市太平区教育文化体育局,阜新市第二十一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行申13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秀云,女,汉族,1951年10月22日出生,阜新市第二十一中学退休教师,住阜新市海州区。委托代理人:倪国忱,阜新市海州区新兴法律服务所。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阜新市太平区财政局。住所地:阜新市太平区太平大街*号。原审第三人:阜新市太平区教育文化体育局。住所地:阜新市太平区红树路**号。原审第三人:阜新市第二十一中学。住所地:阜新市太平区东街**号。再审申请人王秀云因诉被申请人阜新市太平区财政局、第三人阜新市太平区教育文化体育局、阜新市第二十一中学不予报销取暖费一案,不服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9行终6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王秀云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适用法律不当,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二审法院程序违法,在未询问当事人的情况下未开庭审理本案。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判决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报销取暖费的行政决定”和“不再受理告知书”违法,并赔偿给其造成的损失。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本案王秀云认为阜新市太平区财政局擅自取消其冬季取暖补贴的行政行为侵犯其享有的权利,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取暖费补贴属于基本工资以外的职工福利待遇,对王秀云多次请求阜新市太平区财政局报销取暖费的申请,阜新市太平区财政局给予答复和说明,系属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一、二审法院驳回王秀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王秀云认为其诉讼请求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王秀云提出二审法院在未询问当事人的情况下未开庭审理本案系属程序违法的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秀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秀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忠丽代理审判员 刘 冰代理审判员 齐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于文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