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5民初2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玉红与王学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红,王学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5民初2713号原告:陈玉红,女,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委托代理人:张立骏,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学冲,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红诉被告王学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玉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陈玉红负担。审判员 郑洪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夏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