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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文生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生,魏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333号申请执行人王文生,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被执行人魏威,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王文生与被执行人魏威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6)京0116民初534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告魏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文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财产损失共计十六万四千一百一十三元。申请执行人王文生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王文生发出提供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魏威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魏威已付案款五万元。申请执行人王文生就剩余案款同意分期付款,并与被执行人魏威达成执行和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王文生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魏威继续清偿,日后,申请执行人王文生发现被执行人魏威未按执行和解履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继全审 判 员  朱洪日代理审判员  王长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