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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9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高邑县宏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田晓东、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邑县宏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田晓东,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9民初825号原告:高邑县宏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连朋,经理。住址石家庄市高邑县千秋路中段车管所北邻。被告:田晓东,男,出生年月不详,邢台市隆尧县。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地址邢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创智园902室。高邑县宏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田晓东、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高邑县宏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邑县宏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高邑县宏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审 判 员 张   丽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 谷跃峰书记员杨志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