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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4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鹏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鹏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4083号原告: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路4号。法定代表人:许领,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慎晓,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郑州市中原区,户籍地河南省南召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鹏飞,男,198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郑州市中原区(以上信息来源原告诉状)。原告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鹏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元,由原告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华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沙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