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3执21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柏支行、宁波宏利隆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柏支行,宁波宏利隆商贸有限公司,董周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21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柏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0487144-5。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翠柏路68号。代表人:陈良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宏利隆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384129-2。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春晓镇洋沙山路356号。法定代表人:王绍雷。被执行人:董周涛,女,197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柏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宏利隆商贸有限公司、董周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将执行人董周涛名下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东钱湖镇白石北路885号英仑水岸65幢4号房地产予以拍卖,并负担执行费44665.1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董周涛名下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东钱湖镇白石北路885号英仑水岸65幢4号房地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庄春梅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叶立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方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