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执5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杜学法与连云港纳百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学法,连云港纳百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7执5981号申请执行人:杜学法,男,1975年6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连云港纳百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临港产业园。法定代表人于津,董事长。杜学法与连云港纳百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16)苏0707民初2241号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170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向本院称被执行人连云港纳百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镔鑫钢铁有限公司有未付工程款,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向江苏镔鑫钢铁有限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江苏镔鑫钢铁有限公司在期限内书面回复称连云港纳百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其单位没有未付工程款。本院将调查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主动给付申请执行人70000元,余款暂无给付能力。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工商登记、车辆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书面谈话,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诗代理审判员 杨 杰代理审判员 徐晨曦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宋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