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执3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与吕防震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吕防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3447号申请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泰山路积翠新村9号楼。被执行人:吕防震,男,1976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吕防震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09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窦金虎代理审判员 王雷都代理审判员 陈 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何自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