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孔玮与枣庄市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玮,枣庄市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612号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乐,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枣庄市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法定代表人:孙中坤,局长。原告孔玮与被告梁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审 判 长 武守宪审 判 员 颜 峰人民陪审员 陈代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