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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汉南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与徐双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汉南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徐双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1080号原告:武汉市汉南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百花街55号。法定代表人:黄伯仲,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滔,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徐双喜,男,195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芳(系徐双喜之妻),女,195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特别授权)。原告武汉市汉南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与被告徐双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武汉市汉南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汉南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汉南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武汉市汉南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夏建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