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4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孙永源与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源,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254号原告:孙永源男,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丰钊,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730379737B),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和平创新大厦九层。法定代表人:赖国强,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晶,该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晗,该公司职员。原告孙永源与被告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永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永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4元,由原告孙永源负担。审判员 周 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林彦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