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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县支行与范忱、李艳玲、范梦龙、王程程、王长军、荣百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县支行,范忱,李艳玲,范梦龙,王程程,王长军,荣百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127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长岭支行),住吉林省长岭县长岭镇岭城东路241号。负责人王申,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曙光,邮储银行长岭支行综合管理部资产保全职员。被告范忱,男,1968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李艳玲,女,1970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范梦龙,男,1991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王程程,女,1992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王长军,男,1966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荣百芬,女,1968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县支行与被告范忱、李艳玲、范梦龙、王程程、王长军、荣百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218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18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曹国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 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