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1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杜娜与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娜,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1民初1969号原告:杜娜,女,住大庆市。被告: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安达市。法定代表人:王春忠,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革,男,系该单位工作人员,住青冈县。原告杜娜与被告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娜、被告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文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杜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工资35,4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5年8月份至2016年11月30日拖欠杜娜工资款35,400.00元,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杜娜的诉讼请求。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与杜娜签订劳动合同及入职申请表,杜娜系安达市汇龙房地产公司和万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员工,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盖章确认劳务关系的目的是为了向安达市汇龙房地产公司和万和购物有限公司索要职工工资而出据的不符合事实的手续,故请求驳回杜娜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杜娜于2015年8月份至2016年11月28日在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办公室企划工作。在工作期间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拖欠杜娜工资款共计35,400.00元,并出具了安达市万尊物业有限公司实际拖欠工资在岗职工名单,名单载明了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拖欠包括杜娜在内等职工的工资金额,并认可杜娜等职工从2015年8月份至2016年11月28日在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本院认为,杜娜在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劳动,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实际拖欠工资在岗职工名单可以证实,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认可杜娜在该单位工作及拖欠工资款35,400.00元的事实。据此,杜娜要求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所欠工资款35,4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杜娜工资款35,4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3.00元,由被告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美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