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4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王金枝、陈克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金枝,陈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民终43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克新。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明钢,青岛李沧兴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金枝因与被上诉人陈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2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王金枝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与刘吉林分居多年,刘吉林向被上诉人借款的事情,上诉人并不知情。借款一事未经上诉人同意,是刘吉林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亦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依据法律规定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综上,一审法院未查清事实,作出的判决错误。被上诉人陈克新辩称:上诉人所述对借款事实不知道的陈述不符合事实。被上诉人和上诉人丈夫刘吉林及其他三位同学,小学是一个级部的,初中同班,这五人关系非常好,毕业后一直保持关系,正是因为他们这么亲密的关系,上诉人丈夫刘吉林做买卖需要钱的时候,被上诉人陈克新不顾自己妻子的反对从自己亲友家借钱给刘吉林用,整个借钱的过程上诉人王金枝完全清楚。之后陈克新及弟弟还有陈克新的妻子,多次到刘吉林家去要钱,去要钱的时候,王金枝都在家。因为他们的关系相当好,可能因为做买卖钱暂时拿不出来,王金枝当时态度都是很好的劝说。王金枝以不知情为由拒绝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及与事实不符也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刘吉林和上诉人王金枝婚姻存续期间的唯一共同房产,现在已经落户到王金枝名下,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讲王金枝都应偿还债务。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维持原判。陈克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王金枝偿还借款本息4万元;2、王金枝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克新与刘吉林系邻居和发小同学关系。2010年9月,刘吉林向陈克新出具借条一份,载明:1996年借陈克新玖万元整,还陆万元剩叁万元加壹万元利息。总计肆万元整。诉讼过程中,陈克新陈述称,刘吉林以做马海毛生意为由,于1996年夏天向陈克新借款10万元,其中1万元系陈克新从高利贷借的,因此催得急,不到一个月就从刘吉林处要回。还这1万元时刘吉林向陈克新出具了9万元的借条。之后刘吉林一直没有还钱,人也找不到了。2010年陈克新听到消息后找到刘吉林,刘吉林还了6万元现金,陈克新将原借条返还,由刘吉林重新出具了本案借条。另查明,刘吉林与王金枝于2009年8月28日在青岛市四方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刘吉林于2014年3月16日去世。一审法院认为:刘吉林于1996年向陈克新借款,至2010年9月尚欠陈克新借款本金3万元、利息1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刘吉林应当向陈克新承担返还借款本息的责任。现刘吉林已去世,陈克新要求王金枝偿还刘吉林所欠借款本息,因上述借款发生在刘吉林与王金枝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王金枝未举证证明本案存在上述除外情形,应承担不利的举证证明责任,对刘吉林的上述债务向陈克新承担还款责任。综上,陈克新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一、王金枝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陈克新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二、王金枝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陈克新借款利息人民币1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王金枝负担。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2010年9月刘吉林向被上诉人陈克新出具的借条载明:1996年借陈克新玖万元整,还陆万元剩叁万元加壹万元利息,因此被上诉人陈克新与刘吉林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刘吉林应当履行向被上诉人陈克新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由于被上诉人陈克新与刘吉林系同学关系,毕业后依然来往频繁亲密,上诉人王金枝对该事实知晓亦予以确认,且本案借款发生时刘吉林与上诉人王金枝尚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故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借款系刘吉林与上诉人王金枝的夫妻共同债务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被上诉人陈克新请求上诉人王金枝偿还借款本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王金枝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宿 敏审判员 陈晓静审判员 林伟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杜 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