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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6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洪亮申请执行独山西骏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亮,独山西骏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6执16号申请执行人:洪亮,男,1976年2月19日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农民。被执行人:独山西骏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独山县经济开发区黔桂商贸城13-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085673262J。法定代表人:谭成兵,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洪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黔2726民初8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独山西骏新能源有限公司履行返还合同履约保证金500000元及负担案件受理费4900元、申请执行费740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独山西骏新能源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姚茂江审判员  林 靖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蒙泽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