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财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浙江大东吴宇澄实业有限公司、桐乡市铭格纺织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大东吴宇澄实业有限公司,桐乡市铭格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财保113号申请人:浙江大东吴宇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练市镇威莱路88号。法定代表人:张江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思源,浙江南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桐乡市铭格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大麻镇黎明村10幢。法定代表人:沈炳松,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浙江大东吴宇澄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92000元财产,并已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桐乡市铭格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2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940元,由申请人浙江大东吴宇澄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潘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