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1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石金花诉邬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金花,邬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1执296号申请执行人:石金花,女,汉族,1973年10月04日出生,住垫江县。被执行人:邬洪,男,汉族,1993年11月08日出生,住垫江县。本院在执行石金花诉邬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自然审判员  周家平审判员  马中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奚浩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