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特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申请张林林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张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特6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江西路145号。负责人:胡兵,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庆伟,该分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铭,该分行职员。被申请人:张林林,男,汉族,1985年9月13日生,,住陕西省兴平市。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以下简称农行江阴分行)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独任审判员任金花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农行江阴分行称:1、主债务情况:借款人是张林林;借款于2016年6月24日发放,于2017年5月18日提前到期;借款本金30万元,截至2017年2月24日,结欠借款本金287500元、利息3142.13元;期内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逾期利率为期内利率上浮50%。2、物的担保情况:张林林以其名下坐落于江阴市××街道××花园××室的房屋(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号)提供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426466元。申请依法裁定:1、农行江阴分行有权以张林林名下坐落于江阴市××街道××花园××室的房屋(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号)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对张林林结欠其的借款本息及律师费以最高债权426466元为限优先受偿。2、本案申请费用由张林林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农行江阴分行的申请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房屋他项权证、交易信息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张林林名下坐落于江阴市xxxx室的房屋(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号)进行拍卖、变卖,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对张林林结欠其的借款本息290642.13元、自2017年2月25日起至2017年5月18日止以287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计算的利息、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87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再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及本案申请费在债权数额426466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申请费80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已预交),由张林林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直接支付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任金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连坤本案援引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