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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上海林德酒店设备用品配套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林德酒店设备用品配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2执22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赵祝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骆轶,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上海林德酒店设备用品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徐湘林。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上海盛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行政处理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7)沪02行审19号行政裁定书。该裁定书确认被执行人上海林德酒店设备用品配套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市人力社会和社会保障局缴纳社会保险费共计人民币33,746.7元。但上海林德酒店设备用品配套有限公司未履行缴纳义务。执行中,本院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知悉上述执行情况,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2017)沪02行审19号行政裁定书、执行通知、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华荣审判员  郁 亮审判员  吴永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春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