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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2民初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伟初与刘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初,刘志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1802民初1443号原告:张伟初,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媚,广东定海针(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可花,广东定海针(阳山)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刘志辉,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卫国,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玉莹,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张伟初与被告刘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张伟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9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刘志辉因生意资金周转及家人生病需医疗费,于2014年期间分四次向原告借款190000元,被告定于2016年12月30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不依约定归还借款,以上事实有被告所立欠条为证。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刘志辉确认欠原告张伟初借款19万元,即时偿还5万元,余款14万元,被告刘志辉按本调解协议第二项如期还款的,原告张伟初自愿放弃8万元;被告刘志辉逾期还款的,原告张伟初可按14万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被告刘志辉定于2017年12月5日前向原告张伟初还款6万元。三、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刘志辉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志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