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孙运胜与曲阜市中原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运胜,曲阜市中原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548号原告:孙运胜,男,199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凡生,山东曲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阜市中原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881200021986;地址:曲阜市王庄镇主体功能区内104国道西孟庄村南;法定代表人:汤体明,经理。原告孙运胜与被告曲阜市中原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运胜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孙运胜负担。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万资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