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5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王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5888号原告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旺座现代城B-2704。负责人张绍霖,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燕,女,汉族,1990年11月26日出生,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某,男,汉族,1984年9月13出生。原告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31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婷人民陪审员 陈 黎人民陪审员 赵友贤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