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财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辛有忠与西安新鸿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辛有忠,西安新鸿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财保48号申请人辛有忠,男,汉族,1968年12月3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被申请人西安新鸿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四路西延伸段鸿基新城礼园西侧。法定代表人关振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辛有忠与被申请人西安新鸿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纠纷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3年6月7日和2013年7月3日认购了被申请人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四路鸿基新城朗园3号楼的商铺三处,被申请人承诺于2015年10月8日前交房,认购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定交付了首付款共计3240000元。可交房时间到后,被申请人严重不讲诚信,拒绝交房,声称给申请人的价格过低,可以给申请人退还房款,并给申请人一定补偿金。双方于2015年12月29日达成补充协议,被申请人分别于2016年2月28日前和2016年4月30日前退还申请人已付房款的40%和60%,并支付相应比例的补偿款,如果被申请人不按期支付房款每日应给付申请人相应补偿金。可到期后被申请人只返还了房款的20%(648000元)和部分逾期还款补偿金,自2016年11月份起再没有支付任何费用,解除合同补偿金全部没有支付,对此与被申请人交涉,被申请人还是拒绝付款,申请人已向仲裁委依法提起仲裁,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在仲裁期间转移财产,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22359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322359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额322590元的保函作为但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辛有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新鸿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23590元或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西安新鸿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相当于人民币3223590元的其他财产。以上财产冻结的期限为一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的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丹打印:相丽华校对:魏张红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