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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4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郭树英、刘焕友等与吴道志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树英,刘焕友,吴道志,刘国玉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4民初351号原告:郭树英,女,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原告:刘焕友,男,195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启峰,安徽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峰,安徽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道志,男,194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第三人:刘国玉,男,198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树英、刘焕友诉被告吴道志、第三人刘国玉物权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两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树英、刘焕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郭树英、刘焕友负担。审判长  朱成武审判员  赵子安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