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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福建东南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罗震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东南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罗震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民终12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东南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84号。法定代表人:黄志宏,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意,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伟峰,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震,男,194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斌,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福建东南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东南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震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6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东南网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罗震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罗震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的事实不清。1.被上诉人罗震在一审时提交的《战区采访证》载明的时间仅有十余天,与一审判决书认定“前后历时二十余天”不符,而该事实会影响人民法院酌情判决的金额。故一审认定事实错误。2.金图网网页仅为打印件,未进行公证。金图网无法登录,无法进行当庭勘验。一审判决书却认定罗震上传《老山前线》至金图网,认定事实错误。3.罗震不能证明获奖作品《老山魂》包含在东南网公司刊登的29张摄影作品中。二、适用法律错误。1.福建国防教育网由福建省国防教育办公室主办,东南网公司为福建国防教育网提供域名协助,涉案的内容系福建国防教育网为了开展国防教育进行的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的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合理使用”,无须经过许可,也无须进行赔偿。一审认为合理使用无依据,属适用法律明显错误。2.根据2017年公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涉案稿件属于军事方面报道,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的不适用该法的“时事新闻”,不构成侵权。3.罗震在一审时提交的《战区采访证》、《钢铁战士证书》以及案涉图片的内容,已足以证明案涉图片系职务作品。部队在前线战争中提供安全保障、摄影器材、采访资格等,提供了物质技术条件,一审认定案涉图片系个人作品,属适用法律错误。三、一审判决赔偿数额过高。东南网公司认为其刊登罗震涉案作品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进行赔偿,并认为即使构成侵权,每张照片1000余元的判决数额与《美术出版物稿酬试行办法》中的稿酬标准差距太大,明显偏高。罗震辩称,1.涉案照片为其前后两次历时共计二十多天在战区的枪林弹雨中拍摄,并有采访证和媒体报道等所证实。且涉案作品的价值体现在危险性、历史性和稀有性上,拍摄的历时长短不影响作品价值和一审法院的认定。2.东南网公司发布的系列侵权图片《老山前线》中包含有获奖作品《老山魂》,一审时其当庭出示的报纸、部队证明以及金图公司原金图网第八页编号“52619-老山魂”能够证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3.东南网发布涉案作品的行为并不属于“合理使用”情形,只是随意转载并且未署名,侵害了作者的署名权。4.涉案图片并非出版物,不适用《美术出版物稿酬施行办法》和配套标准。且该规定和标准只是文化部出版局的内部文件,于1984年颁布实施,现已废止失效,不能作为参考依据。5.罗震为自由摄影爱好者,照片为其自备设备在经过部队同意后赴战场拍摄,并非也无证据证明系东南网公司所主张的为职务作品,一审法院认定为个人作品符合法律规定。6.原金图网上传有罗震的涉案作品,有金图公司证明和附图证实,罗震具备采访条件、持有涉案作品底片、部队证明、获奖证明、权威媒体报道等都足以证明其为著作权人,其著作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罗震系罗震系江西省摄影家协会理事,1986年8月罗震等四人赴老山、者阴山拍摄前线战士,前后历时二十余天。1986年10月,罗震获得中国摄影家协会江西分会颁发的《获奖证书》,其作品《老山魂》(彩色)在江西省第十届摄影艺术作品展览中获得银牌奖。1990年罗震获得南昌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荣誉证书》,其作品《老山魂》被评为南昌市建国三十五周年至四十周年优秀文艺奖。2007年11月,罗震上传作品组图《老山前线》至江西金图摄影图片有限公司主办的金图网(网址:www.goldenpicture.com)图片库。2015年9月2日,江西金图摄影图片有限公司出具《证明》,称凡上传至本公司金图网的图片,著作权均归作者所有。金图网网页打印件显示,金图网“个人专辑”栏目中存在涉案29张图片,且附有罗震的个人资料介绍。2014年12月25日,经罗震委托代理人申请,江西省南昌市豫章公证处对相关网站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根据(2014)赣洪豫证内字第3625号《公证书》记载,东南网公司经营的东南网(网址:www.fjsen.com)国防教育频道(福建国防教育网)图说军事板块使用了涉案29张图片,未见摄影者署名。罗震支付了公证费1000元。东南网公司认可该公司网站存在上述涉案图片,并提交证据证明已删除了涉案图片,罗震未持异议。上述事实有罗震提交的采访证、相关证书及请柬、涉案照片及底片、证明、报纸、公证书及发票,东南网公司提交的互联网连接查找页面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一审法院认为,著作权法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案中,根据罗震赴老山、者阴山拍摄的事实,结合罗震提交的涉案28幅摄影作品底片,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罗震系创作上述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权。对于罗震未提供作品底片的1幅摄影作品,因其作品风格、题材与另外28幅作品相同,且于同一时间曾被罗震上传至金图网网站,在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本院亦认定罗震为该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权。东南网公司称涉案作品属于职务作品,应由其单位享有著作权,对此,并无证据证明涉案作品系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应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因而东南网公司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罗震作为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东南网公司未经罗震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作品,侵犯了罗震对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东南网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鉴于原、被告在本案中均未提交因侵权行为损失或者获利的证据,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综合考虑东南网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等因素酌情予以判定,罗震主张过高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东南网公司主张其行为属于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行为,构成合理使用,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罗震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其于2014年12月25日发现东南网的侵权行为,罗震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未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东南网公司关于罗震的起诉已超过二年诉讼时效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东南网公司已删除涉案侵权作品,再行判决停止侵权已无必要。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一、福建东南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罗震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00元;二、驳回罗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62元,减半收取531元,由罗震负担256元,由福建东南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5元。当事人在一审提交的全部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本院二审期间,东南网公司未提交新证据,围绕上诉请求罗震提交了两份证据。1.1986年12月24日《江西日报》第四版的相关报道的原件及复印件,证明涉案图片包含上述报道中的《老山魂》图片。2.《介绍信》一张,由中国摄影家协会江西分会开具给云南三五一九一部队,落款时间为“1987年3月10日”,证明罗震于1987年第二次至前线采访拍摄。本院书面审理时组织当事人发表了质证意见。东南网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合法性有异议,认为罗震提交的这两份证据超出了举证期限。对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介绍信仅能证明中国摄影家协会江西分会派上述人前往前线拍摄,不能证明部队接纳了他进行拍摄。经审查,本院对罗震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被上诉人提交的两份证据虽超过了本院的指定举证期限且未说明理由。但并无证据显示该逾期提交的二份证据系出于被上诉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为此,本院依法采纳该证据,并对罗震的诉讼代理人予以训诫。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一、一审认定事实方面。关于罗震在老山前线摄影采访的时长问题,东南网公司对于其主张的摄影采访时长未达二十天的事实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另外,法院酌情判处赔偿金额主要由涉案照片本身的艺术价值所决定而非拍摄时长所决定。因此涉案照片的价值不因罗震拍摄的时间长短所影响,亦不会影响本院判决侵权数额的高低。本院对东南网公司认为一审认定“前后历时二十余天”的事实错误的理由不予采纳。关于获奖照片《老山魂》是否包含在涉案图片《老山前线》之中的问题,《江西日报》1986年12月24日第四版刊登了《老山在他们心中》的文章,文章后附上了署名为“罗震摄”的《老山魂》照片一张,照片中摄影师采用仰视视角,拍摄了一名士兵背对镜头,头戴头盔,身着短裤,裸露上身,右手持枪站在草丛中的画面。该照片与罗震对“福建国防教育网”证据保全《公证书》中第55页所显示的“图片23”为同一张照片。因此,获奖照片《老山魂》显然包含在东南网公司刊登在福建国防教育网上的29张涉案图片之中。二、法律适用方面。关于涉案作品为个人作品还是职务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本案中罗震由中国摄影家协会江西分会派往前线进行摄影采访,并无证据证明罗震是为完成部队的工作任务接受指派往前线拍摄。《战区采访证》只是部队为了保证摄影采访顺利进行而提供的许可,《钢铁战士证书》是为了嘉奖摄影师冒生命危险在前线采访的英勇事迹,并不能据此认定罗震利用了部队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因此,一审认定罗震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东南网公司认为涉案作品为职务作品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涉案稿件是否为时事新闻。本院认为《著作权法》规定时事新闻不受保护的原因是依据“著作权法不保护事实”的基本原理,而对事实富有个性化、独创性的表达并不能属于“单纯事实消息”的范畴。本案中,东南网公司在其“福建国防教育网”上发布了涉案图片29张并配文“1984年4月,中越在老山阴山附近展开惨烈争夺。前线老山位于中国云南省麻栗坡县船头以西,战略地位十分重要,因此越军丢失老山阵地后,频频反扑,两军在此惨烈交火。”反映新闻事件的照片在拍摄过程中为摄影师留下了展示个性的空间,摄影师对同一事件或人物通过自己的艺术构思,运用摄影技巧使得照片最后呈现出独特的效果,是摄影师个人智力创作的成果,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东南网公司认为涉案照片属于时事新闻的组成部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三、赔偿数额方面。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综合本案的实际,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被上诉人主张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东南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酌定赔偿数额合理,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62元,由上诉人福建东南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池开通审 判 员 邱灿明审 判 员 林丽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 谢亚希书 记 员 施国琴附:主要引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