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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81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光荣申请执行贾小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荣,贾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81执670号申请人:李光荣,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1日,住阆中市。被执行人:贾小平,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2日,住阆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81民初29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相应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该通知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贾小平在阆中市七里办事处澜沧江酒业还房工程(现南池七期)拆迁安置还房3号楼X单元X层X号面积114.35平方米之拆迁安置房1套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贾小平在阆中市七里办事处澜沧江酒业还房工程(现南池七期)拆迁安置还房3号楼X单元X层X号面积114.35平方米之拆迁安置房1套予以查封,查封期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秦 国审判员 蒲剑平审判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余国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