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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3124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赵国建诉曹山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建,曹山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24执183号申请执行人赵国建,男,彝族,1973年7月7日出生,住保山市昌宁县。被执行人曹山头,男,阿昌族,1957年8月19日出生,住陇川县。关于赵国建诉曹山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3124民初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曹山头于2016年11月30日前自愿偿还原告赵国建借款本金22000.00元。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曹山头未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赵国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2016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曹山头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在指定期间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曹山头现已履行10000.00元,还剩12000.00元至今仍未履行完毕。经向城建、土地、交管及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查实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3124执183号赵国建与曹山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国华审判员  刘国兴审判员  金祖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正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