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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2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鲁林杰、苏新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林杰,苏新蕊,于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100号申请执行人鲁林杰(身份证号370283198105045814),男,1981年5月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申请执行人苏新蕊(身份证号370283198206265832),男,1982年6月2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申请执行人于济忠(身份证号370226196602194531),男,1966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林杰与被执行人苏新蕊、于济忠债权纠纷一案中,被申请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7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敬日审判员  宋伟键审判员  郭海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俊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