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2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鲁林杰、苏新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林杰,苏新蕊,于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100号申请执行人鲁林杰(身份证号370283198105045814),男,1981年5月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申请执行人苏新蕊(身份证号370283198206265832),男,1982年6月2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申请执行人于济忠(身份证号370226196602194531),男,1966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林杰与被执行人苏新蕊、于济忠债权纠纷一案中,被申请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7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敬日审判员 宋伟键审判员 郭海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俊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