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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1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黄明保与被告何纯、杨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保,何纯,杨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1民初953号原告黄明保,女,汉族,1959年4月1日生,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被告何纯,女,汉族,1992年9月20日出生,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被告杨冬,男,汉族,1988年11月15日出生,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明保与被告何纯、杨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明保于2017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明保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明保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收取为2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彭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黄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