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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3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柏某与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某,崔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3民初1128号申请人:柏某。被申请人:崔某。申请人柏某与被申请人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柏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6.8万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并以柏军山、朱积艳共同共有的的位××县(景房权证景泰县字第XX**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柏某提供担保的柏军山、朱积艳共同共有的的位××县(景房权证景泰县字第XX**号)房屋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崔某银行存款26.8万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兴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耀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