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徐柏荣、梁润添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柏荣,梁润添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7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柏荣,男,195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龄,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润添,男,196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徐柏荣因与被上诉人梁润添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21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徐柏荣上诉称,本案影响重大,梁润添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有书面合伙协议,也不存在事实上的合伙,故一审法院对本案的管辖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徐柏荣的住所地为佛山市南海区,故南海区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徐柏荣虽主张本案具有重大影响,但并未举证证明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故其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启明审 判 员 黄延丽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甘嘉亮 微信公众号“”